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部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和管理服务水平,经市政府批准,自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起,对部分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待遇调整如下:   一、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   (二)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三)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费用;   (四)国家、…

2012-05-14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 深劳社规[2008]10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就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出示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将其作为参保人就医记账、报销的凭证,同时持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门诊病历本》就诊,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就诊时的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等情况应在《门诊病历本》上做详细记载…

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