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诊疗知情告知注意事项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04-28

  为加强医患沟通,防范医疗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梳理出以下注意事项,请结合临床实际工作,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一、门诊病人告知

  门诊病人告知疾病诊断、病情、预后、治疗方法和用药注意事项,并对检查和复诊进行记录。

  二、住院病人病情告知

  1、入院时应告知入院须知、入院宣教内容并签字,需要授权委托的签署授权委托书。

  2、入院三天内告知病情、诊断、预后、治疗方案,在病程记录中书写医患沟通记录,并请患方签字。

  3、病危或病重者及时告知诊断、病情、可能发生严重的并发症、预后,并签署病危病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4、住院期间,有新的阳性体征、检验检查结果发现,或一般病情变化,不需要变更诊疗计划的,进行口头告知;需要变更诊疗计划的,再次进行医患沟通,并请患方签字。

  5、病情危重,因检查、治疗、转科需要搬动的,需在搬动前告知相关风险,并请患方在病程记录上(或另纸)签字。

  6、自动出院、转院应告知风险,并签署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书。

  7、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的,应签署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

  8、病人非医疗原因外出,应签署劝阻患者外出告知书。

  三、有创诊疗措施告知

  1、有创诊疗措施是指以非药物诊治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措施,包括各种手术、穿刺活检、内窥镜诊治等。操作前应告知操作的必要性、操作方案、麻醉方式、操作风险、防范预案等。

  2、操作中出现需要变更操作方案、麻醉方式的,必须将新情况告知患方并同意签字。

  四、无创诊疗措施的告知

  1、无创诊疗措施原则上实行口头告知。

  2、但对危重患者,无创诊疗操作可能加重病情或给病人带来风险的,要按特殊检查治疗处理,告知操作必要性和操作风险并请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特殊药物材料使用告知

  1、麻醉精神药品、放化疗药物、输注血液制品使用前签署告情同意书。

  2、其他可能出现毒副作用、过敏反应、组织器管损伤的药物,使用前进行口头告知,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

  3、医疗保险需要自费的特殊检查和治疗、自费药物使用前应告知并签署告知书。

  4、使用贵重药物或内植材料的,应告知费用、替代方案,由病人选择并签字。

  5、临床实验药物、材料、检查使用前签署告知协议。

  六、告知注意事项

  1、18岁以下患者,应告知其监护人。

  2、18周岁及以上清醒患者,原则上应告知本人。患者同意授权或患者神志不清的由其授权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4、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非常正常上班时间由医院总值班签字)。

  5、明显影响外形或生理功能的手术,必须告知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或与授权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时报医务部备案。

  七、其他:本科室结合实际情况需告知的事项。

  (医疗风险防范办公室)